我国修法拟明确实施三孩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 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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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这是自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修改人口计生法以来,对这部法律的又一次重大修改。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此次的修正草案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权益的保障。
▶拟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修正草案将现行人口计生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说,将“提倡”表述为“可以”,是关于公民生育权利更为精准的法律表达,公民有权在履行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自主决定生育子女。同时,这一修改明确公民有权生育三个子女,也有助于划定政府相关责任的范围,如采取各项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来更好地保护公民这项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健说,在某种程度上,过度的晚婚晚育压缩了育龄人群的生育时限,成为生育水平的重要抑制因素,因此,“提倡适龄婚育”,也是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的必要措施。
在“计划生育服务”一章,修正草案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的服务内容新增了“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应当承担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内容新增了“优生优育”,还新增了“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的表述。
修正草案删去一些现行法律中计划生育的相关内容,涉及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一些表述也发生变化,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对此,张力认为,删去这些内容是为了减少生育障碍,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这并不意味着取消计划生育,而是更新了计划生育的内涵。
▶拟取消社会抚养费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修正草案贯彻决定精神,删去社会抚养费相关条款。
宋健认为,社会抚养费是在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时期生育政策的一个重要辅助措施,与当时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措施共同发挥作用。通过修法,社会抚养费将会退出历史舞台。
▶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此次修法新增“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的规定。
张力说,修正草案此处新增,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支持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如果这部法律能够照此完成修改,有立法权的地方可以据此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具体规定父母育儿假的内容、条件和时间,深化男女平等,优化家庭内部分工,从而推动生育意愿转化为生育行动。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
修正草案在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方面新增不少内容。其中明确“国家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尤其是针对婴幼儿照护难题,明确要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张力说,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尤其是其中的托育服务,是有效提升生育意愿的重要手段之一。针对很多家庭因为缺乏充足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而不愿生、不敢生的现状,修正草案系统性增加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的内容,有利于减少家庭顾虑。
为确保托育服务质量和安全,修正草案还在“法律责任”一章新增了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处罚规定。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修正草案在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权益方面新增了一些内容,如针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针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建立健全对这类人群的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宋健说,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作出了重要贡献。保障他们的权益、给予必要的照顾并对特殊家庭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是政策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体现。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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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审
禁止“大数据杀熟”
同一平台上的同一款产品或服务,对“熟客”的报价可能要比新用户更高。近年来,一些商家通过收集、分析个人信息并进行“大数据杀熟”,受到社会各界诟病。昨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作出规制。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立足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网络空间合法权益,对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作出有针对性规范。
草案三审稿规定,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草案三审稿充分赋予个人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自动化决策的权利,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和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了区分,规定大型互联网平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平台规则;授权国家网信部门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制定相关规则。 据新华社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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