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拟规定新建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70-1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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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8月22日消息(记者门庭婷)近日,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涉及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和面积标准、申购和配售、后续封闭管理等内容。
根据《征求意见稿》,新建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由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中,不得计入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不得计入的相关费用。存量住房转化的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均价,由存量住房建设单位结合房屋成本及周边住房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单位可根据最终确定的配售价格均价,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
按照保基本的原则,新建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0-110平方米。引进人才住房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存量住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结合现有房源实际,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障性住房实行配售制,统一纳入哈尔滨市房屋联机备案系统管理。申请家庭的购买资格按照《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准入管理办法》执行。取得《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的家庭方可购买保障性住房。每个申请家庭只能享受且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审核准予登记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中注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同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同时,购买家庭取得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五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可由政府指定机构按规定予以回购,再行配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具体回购的规定另行制定。
保障性住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公共服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障性住房除用于申购家庭购置该套住房时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抵押外,不得用于其他类型的抵押、担保及个人偿债等。
此外,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和其他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于工商注册。购房家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
来自: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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