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关键环节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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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管,江苏省重新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细化账户设置。办法明确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还应设立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专项分账。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设立维修资金统筹分账,资金来源可由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增值部分、公共收益等渠道筹集。
明确交存要求。为保障首期维修资金足额归集,办法规定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向房屋买受人收取。
推动补建续筹。对历史遗留的未交存维修资金等情况,办法规定了按照所在地同期同类商品住宅首次交存标准交存的原则,鼓励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引导业主补交。对于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代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续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可以提供指导。鼓励探索将维修资金交存及结余情况纳入不动产信息查询内容,推动在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补建、续筹维修资金。
优化应急使用。办法详细列举了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启动应急维修的七种具体情形,并明确了申请主体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根据相关规定,由街道组织代为维修,并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此外,办法提出可以优先使用统筹分账、设施设备分账资金保障应急维修及时开展。
强化使用监管。办法要求代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使用制度和资金使用监管机制,发现申请人、施工单位、第三方机构等相关主体存在虚构业主表决、虚报工程量、出具失实报告等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当依法将线索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引导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约定,对大额或应急维修费用引入第三方审计。规定代管部门应当定期(三年内不少于一次)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或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计。
提升服务能力。办法规定代管部门、专户管理银行应当为业主查询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等情况提供便利。要求代管部门加快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鼓励和支持业主通过信息化系统参与维修资金相关事项的投票表决。业主委员会选用第三方电子投票系统的,需对系统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事先告知业主。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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